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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落实】新《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将于下学期施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25 阅读量:


(教务处 通讯员 任强)近日,《湖北文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历时三个月修订,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将于下学期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共分五章22条,主要对教学事故的分类分级、认定与处理这三部分做了相应规定,其中教学事故共分师德类、教师教学类、教学管理类与教学保障类,共四大类45种情形。

回应关切,解决四严管理的突出问题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施“严教严学严管严考”的“四严”管理,严管、严抓教学秩序,取得明显成效,从严管理的规矩逐渐立起来了,课堂教学建设逐渐强起来了,课堂教学质量逐渐提起来了。在“四严”管理中,学校也发现2014年制定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校政发教【2014】31号)存在一些问题,如适用对象不全面,外聘教师无相关处理制度;程序适用不合理,有关老师的申诉救济权利应受到保护;认定权限不利于遏制事故发生;处理力度过轻,威慑力弱化等等。教务处启动了《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工作,按照教育部及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广泛学习借鉴兄弟院校经验,在全校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在教学事故的认定情形、认定处理程序和处理措施等主要制度安排上进一步完善,兼顾了从严管理和教职工权益保障,体现了科学、民主、依法制定文件的要求,体现了学校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坚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要求的态度和决心。

保障权益,突出教职工的办学主体地位

修订后的《办法》强化了对教学从严管理,但是教职工权益保障贯穿其中。10月初,学校教务处将《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草案)》向全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部分学院和职能部门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31条。学校对31条修改意见逐条进行分析研究,采纳其中的14条。

学校领导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的“学者大走访”活动中,收集到教授、博士多条对《办法》的意见,及时反馈,并在校长办公会讨论《办法》时根据教授、博士的意见提出了一些优化建议。会后,教务处根据校长办公会意见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诸如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教学事故,学校会根据事实酌情处理。

《办法》规定在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过程中,教学事故认定情况首先要告知相关教职工,在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结果作出后,教学事故责任人有复议的权利。《办法》新增设了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仍有异议,可向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申诉。这给教学事故责任人提供了多次申诉救济方法,切实保障教职工权益。

重其所重,加大对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罚力度

相比旧《办法》,《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反师德等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罚力度,强化了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保障人员的责任,提高了教学事故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处罚措施。

《办法》规定,师德类Ⅰ级教学事故,相关事故责任人原则上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对于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除赔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取消两年评优评先资格,三年内不能晋升职称,扣发1个季度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还对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处以扣减20000元/起年终绩效的经济处罚。与此同时,视Ⅰ级教学事故的严重程度,学校还可对责任人追加停课、转岗、取消教师资格、解聘或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罚。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保障人员可能构成的一、二级教学事故的情形明显增加,强化学校一切为人才培养服务的导向。相比之下,《办法》放宽了一些教学事故认定标准,比如上课迟到等。正所谓“重其所重”,《办法》始终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全体教职工的育人责任,完善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机制。

据悉,学校将在《办法》实施前的两个月时间里,下发《办法》释义,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确保“四严”管理深入人心,把“四严”要求转化为育人的行动自觉。

审稿人:张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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